先看上海某法院的一個案例。
王老伯與陳阿姨是一對夫妻,育有女兒王某甲和兒子王某乙。2012年元旦,夫妻倆立下共同遺囑,約定兩人共有的上海房產在一方去世后由另一方繼承,待雙方都去世后,再由子女“各半均分”。2016年5月,陳阿姨去世。十幾天后,王老伯另立遺囑,將名下房產和存款全部留給女兒王某甲。
此后,王老伯依據(jù)共同遺囑起訴并成功將房產變更到自己一人名下。2021年王老伯去世后,兩份內容沖突的遺囑引發(fā)了兄妹間的繼承糾紛。
法院認為:
1.夫妻共同遺囑雖由王老伯一人書寫,但陳阿姨簽名確認,體現(xiàn)了雙方真實意愿,應認定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2.王老伯有權變更自己的遺囑,但其變更范圍僅限于自己原有的財產份額以及從陳阿姨處繼承的財產中屬于自己支配的部分。
最終判決:
房產由女兒王某甲繼承所有,但王某甲需向王某乙支付折價款92.5萬元。這一判決既尊重了陳阿姨在共同遺囑中“子女各半均分”的意愿,也認可了王老伯將個人財產份額留給女兒的自主權。
李曉娟律師法律解讀:共同遺囑的效力與變更
一、共同遺囑為何有效?
我國《民法典》雖未明確使用“共同遺囑”概念,但實踐中普遍認可其效力。關鍵在于:
1.遺囑制度的核心是尊重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愿。夫妻共同遺囑往往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應予以尊重。
2.自書遺囑要求“親筆書寫”,但法律的本意是確保遺囑真實性。夫妻一方書寫、雙方簽字確認的遺囑,只要內容真實、自愿,就應認定為有效,而不必機械地要求雙方必須各自書寫全文。
二、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變更遺囑?
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法院確立了如下規(guī)則:
原則是允許變更。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生前有權隨時變更或撤回自己所立的遺囑,這是“遺囑自由”原則的體現(xiàn)。
但,需要尊重已故方意愿。對于共同遺囑,后去世一方變更遺囑時,只能處分自己原有的財產份額以及從先去世一方繼承的財產中自己有權自由支配的部分。